近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该条例将于2021年5月1日生效。《条例》明确规定,对中医药的干预超越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机制,为中药服务,人员培训和传播,科学研究和创新发展提供了保障。
《条例》要求在每个地区至少建立一个承担地区中医医疗中心职能的中医医疗机构。政府资助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合格的专科医院等,将在中医科室配备中医医师,中药师,中医或中西医结合病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中心设立了中医科室,有一定数量的中医医师。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合格的乡村诊所配备了可以提供中医服务的医生,并配备了必要的中医诊治设备和设施;如果卫生室不提供中医服务条件,乡镇卫生院将为中医提供安排。由社会提供动力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定和等级评估方面享有与政府经营的中医医疗机构相同的权利。
《条例》明确提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药纳入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机制中,加强中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和人力资源的储备,并包括中医专业人员在这个城市。政府应急救援队的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设立传染病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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